(2016)鲁03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王波、朱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王波,朱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朱明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朱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波、朱明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波、朱明霞已于2015年9月22日还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的贷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向本院出具结清证明,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