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中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23号罪犯孙中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峄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缓刑,与(2005)台刑初字第157号判决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7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中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中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孙中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中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