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辽1303民初72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鑫长龙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72号原告朝阳鑫长龙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显峰。被告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鑫长龙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鑫长龙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海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