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呈忠与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百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财保4号申请人刘呈忠,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嘉诚,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百胜,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刘呈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诚、股东李百胜在赵海波、赵亮处的股权转让款贰佰伍拾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用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诚、股东李百胜在赵海波、赵亮处的股权转让款贰佰伍拾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湘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托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