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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99号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筱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连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刘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价值62334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34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冠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