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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7号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