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苏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朝家、郴州卓越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家,郴州卓越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郴苏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家。被执行人郴州卓越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文宇,系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郴州卓越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卓越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282.4元(含执行费1138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922282.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