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辉,邓祥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石辉,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87号5-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810240831。被告邓祥群,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河咀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904224020。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辉诉被告邓祥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