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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辉,邓祥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石辉,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87号5-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810240831。被告邓祥群,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河咀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904224020。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辉诉被告邓祥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