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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伯海斌。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鹏。被执行人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鹏。被执行人徐晓鹏。被执行人余箭。被执行人闻桂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3576-23581号《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46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2143795.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华胜天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晓鹏、余箭、闻桂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222333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笑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