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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连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23号罪犯王连辉,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连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连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连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连辉在担任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财政审计局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1月29日从其负责的该局基建专户中取款人民币56,870.00元;从其负责的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部账户中取款人民币12万元;从其负责的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池西分公司账户中取款人民币24.1万元。后携带上述公款人民币417,870元潜逃外地,全部挥霍。王连辉能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连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国家巨额损失不能归还,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连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