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穆秀利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0号罪犯穆秀利,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秀利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穆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穆秀利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穆秀利挂靠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白山市兴达花园小区二期工程,部分工程款以在建的兴达花园小区住宅抵顶,于2009年7月22日将601室以97977元抵顶被害人赵玉礼的钢材款。2009年10月11日,穆秀利又将601室以107256元出售给被害人王晓光,并将601室房票交给王晓光。2010年8月,穆秀利以6.2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仇兰春一户住宅,穆秀利伪造601室房票抵押给仇兰春。2012年3月仇兰春办理入户手续时,被告之房票是假的,在仇兰春多次索要下,穆秀利于2012年11月返还仇兰春现金1万元。此后穆秀利再将601室转卖,最终周楠购得此房并办理了入户手续。2009年12月穆秀利私刻一枚“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地产售楼专用章”,并于2009年12月9日,在其与隋洪喜签订的210万元“抵押借款协议书”上加盖此印章。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该罪犯54岁,其妹妹穆秀红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舒兰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犯数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秀利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