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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虹,女,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野钊,董事长。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董事长。关于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虹、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成铁中执字第155号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虹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号。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虹在银行的存款280664.91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另对被执行人刘虹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5万元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扣除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拍卖公告费2050元及依法支付给被执行人刘虹115200元租金,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613414.91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