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校琦、刘润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校琦,刘润平,赵占普,黄智华,李永利,孙土星,刘小平,黄社民,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乐奇食品加工厂,洛阳成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88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黄校琦。被执行人刘润平。被执行人赵占普,住伊川县。被执行人黄智华。被执行人李永利。被执行人孙土星。被执行人刘小平。被执行人黄社民。被执行人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市乐奇食品加工厂,住所地: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成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校琦、刘润平、赵占普、黄智华、李永利、孙土星、刘小平、黄社民、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乐奇食品加工厂、洛阳成岭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8839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黄校琦、刘润平、赵占普、黄智华、李永利、孙土星、刘小平、黄社民、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乐奇食品加工厂、洛阳成岭商贸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83635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三、被执行人黄校琦、刘润平、赵占普、黄智华、李永利、孙土星、刘小平、黄社民、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乐奇食品加工厂、洛阳成岭商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3日起以1836353.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