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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伍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6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女,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双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伍某以手机135××××5595为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岐头村富康园6幢3卡,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陈某(另案处理)出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本共计249份进行牟利。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正在交易的伍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当场缴获上述机打发票10本,从陈辉身上缴获交易款项800元。经相关税务部门审核查证,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归案后,伍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机打发票本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伍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伍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假发票10本(249份)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