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河间市牛尔石棉制品有限公司与刘俊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牛尔石棉制品有限公司,刘俊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河间市牛尔石棉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时村乡时村。法定代表人李军建。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丰(峰)。委托代理人闫志学,河间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河间市牛尔石棉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至2013年底被告多次在我公司购货,至2013年底进行结算,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46401.4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6401.40元。被告��俊丰辩称,可以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刘俊丰给付原告河间市牛尔石棉制品有限公司32000元,本案即为结清。其中2000元款当场给付,30000元由河间市人民法院自被告刘俊丰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50×××15)划取。案件受理费96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牛尔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