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茂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茂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06号罪犯孙茂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茂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1年8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鲁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经本院以(2007)枣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1)枣刑执字1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茂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茂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茂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茂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茂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