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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炜与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炜,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77号原告潘炜。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红,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炜诉被告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潘炜已预缴),由原告潘炜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