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铁、胥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铁,胥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向铁,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胥要,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铁、胥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巢 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