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潍坊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48号原告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