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丽红与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利红,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田利红,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厦门小区。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击二道街1号190栋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杨德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利红与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利红负担。审 判 长 董彦喜审 判 员 盖兆斌人民陪审员 孟庆利人民陪审员 贾彦文人民陪审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