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闫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