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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闫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