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邓科与张莹兵、陈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莹兵,陈邓科,陈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邓科。原审被告:陈海芳。上诉人张莹兵为与被上诉人陈邓科、原审被告陈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商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莹兵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莹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