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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邓科与张莹兵、陈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莹兵,陈邓科,陈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邓科。原审被告:陈海芳。上诉人张莹兵为与被上诉人陈邓科、原审被告陈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商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莹兵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莹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