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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姜爱军与朱毛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军,朱毛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39号原告:姜爱军,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欣伟、田俊飞(实习),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毛东,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爱军负担。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