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姜爱军与朱毛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军,朱毛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39号原告:姜爱军,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欣伟、田俊飞(实习),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毛东,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爱军负担。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