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冯永君与冯仁福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永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冯永君。申请人冯永君申请宣告冯仁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永君称,被申请人冯仁福系申请人之父,1977年7月因与他人言语不合发生肢体冲突后,于当月7日离家出走,一直没有下落,至今已超过三十七年,故申请宣告冯仁福死亡。经查,冯仁福,男,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某某街X号,系申请人冯永君之父。被申请人于1977年7月7日离家出走,次日由工作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踪,其户口于1979年12月16日因出走两年未回而注销。至今没有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4日发出寻找冯仁福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仁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仁福因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下落,申请人冯永君申请宣告冯仁福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仁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淏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