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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顾之先与温校生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之先,温校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083号申请人:顾之先。委托代理人:冯治宇、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校生。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顾之先与被申请人温校生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敬涛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顾之先与被申请人温校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温校生应归还申请人顾之先借款本金人民币129800元,款定于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3月28日前支付24950元,2016年6月28日前支付24950元,2016年9月28日前支付支付24950元,2016年12月28日前支付24950元,如被申请人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申请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二、申请人顾之先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