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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卫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胡卫,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林礼,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能,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