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商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525号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丙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佩瑶审 判 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