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浩浩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35号罪犯张浩浩,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邹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5月7日、2014年11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浩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浩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浩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浩浩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