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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旌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德席与李建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席,李建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旌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德席。委托代理人曾爽,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席与被告李建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80000元。经审明:2015年11月22日7时3分,案外人朱玖财驾驶川FBA8**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李德席行至事发路段时,与被告李建忠驾驶的川F5K3**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朱玖财、原告李德席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李建忠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朱玖财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德席无事故责任。被告李建忠所驾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内。原告在德阳第六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2.创伤性休克;3.脑肿胀;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颞顶部头皮挫裂伤;6.右尺桡骨骨折;7.右股骨胫骨折;8.右股骨中段骨折;9.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10.牙脱落。该院2016年1月21日出具疾病诊断书,证明原告李德席目前病情仍危重,目前病人总费用171392.28元,已交费74505元,欠费96887.28元,后期治疗费预计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现急需医疗费用,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先予执行金额以80000元为宜,此款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领取本裁定之日起二日内先行向原告李德席支付医疗费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