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陈守冠与董宝德、迟丙娥、佟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冠,董宝德,迟丙娥,佟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309号原告陈守冠,男,满族,1978年3月1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董宝德,男,满族,1955年4月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迟丙娥,女,满族,1960年6月7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佟志学,男,满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冠诉被告董宝德、迟丙娥、佟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守冠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