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月华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41-2号原告杨月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忠,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静,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月华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月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月华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胡 胜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