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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月华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41-2号原告杨月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忠,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静,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月华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月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月华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胡 胜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