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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春朋等与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春朋,李国献,余建良,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崔春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国献,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余建良,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632号、2633号、2722号、2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军的银行存款合计47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