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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XX思与徐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思,徐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907号原告XX思。委托代理人刘越,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亮。原告XX思诉被告徐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越,被告徐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思诉称,被告因修建需要资金,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其中140万元是转账支付,60万元是现金给付。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7日。如被告届时未全额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87%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并从2014年2月6日起的资金利息,按1.87%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徐文亮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40万元是事实。借款后,被告每天支付8000元利息,支付了20余天,另原告提出借给被告60万元现金是不存在的,被告借款后3个月左右,在东坡国际酒店4楼归还了原告50万本金,在次后一个月,又归还了原告37万元,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万元,总共欠原告68万元。后原告要成立一个建筑公司,请被告帮助办理,需要费用,经双方协商,办好后,被告就只欠原告8万元,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办迟了,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欠其借款32万元,现被告对原告的借款只认可32万元,待被告有钱时就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修建需要资金,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140万元,该款通过转账支付,被告徐文亮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借到XX思现金200万元,在2014年3月7日之前归还。如被告届时未全额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87%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审理中还查明,原告实际借款140万元给被告,另6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以上事实,有《借条》、汇款凭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40万元,有原告的汇款凭证和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是其为原告办理成立建筑公司的手续所花费用抵扣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只欠原告32万元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支持。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87%从2014年3月8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XX思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3月8日起,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618元,由被告徐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