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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闫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闫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