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闫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闫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