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继君与刘青山、管宜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君,刘青山,管宜臻,王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45号申请人刘继君。被申请人刘青山。被申请人管宜臻。被申请人王笃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继君与被申请人刘青山、管宜臻、王笃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青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757号*幢*单元*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王笃金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长丰街1257号7号楼1单元301室。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