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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银良与梅其烧、郑建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银良,梅其烧,郑建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叶银良。委托代理人:郭斯安,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其烧。被告:郑建方。原告叶银良与被告梅其烧、郑建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建方愿意代偿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银良撤回对被告梅其烧、郑建方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银良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