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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明、贺再英与被执行人刘浩、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贺再英,刘浩,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申请执行人贺再英,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晓明之妻。被执行人刘浩,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刘莉,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浩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明、贺再英与被执行人刘浩、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浩、刘莉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李晓明、贺再英发现被执行人刘浩、刘莉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