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61号原告李XX。被告朱XX。原告李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