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洁、余雄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余雄,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洁,农民工。2005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2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慧苹,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雄,农民工。2012年5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欣,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农民工。2015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洁、余雄、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洁、余雄、贾某及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曾慧苹、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陈洁带着被告人余雄到本县清港镇北大门嘉年华宾馆附近,并指使被告人余雄在该处等待与“文华”进行毒品交易,随后离开。后被告人余雄在该处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文华”,尔后,将毒资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陈洁。2、2015年7月21日左右,被告人余雄接到买毒人员陈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即前往本县清港镇润丰大酒店门口,从被告人陈洁处拿来一包甲基苯丙胺,随后,在清港镇北大门嘉年华宾馆附近将该包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尔后,将毒资人民币500元交给被告人陈洁。3、2015年7月23日左右,被告人余雄接到买毒人员陈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即前往本县清港镇润丰大酒店门口,从被告人陈洁处拿来一包甲基苯丙胺,随后,在清港镇凡海村庙边将该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尔后,将毒资人民币300元交给被告人陈洁。事后,陈某将该包毒品上交玉环县公安局。经鉴定,该包疑似毒品物净重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贾某在其位于本县楚门镇外塘农业银行后面的暂住房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洁甲基苯丙胺一包。5、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余雄接到买毒人员陈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即前往本县清港镇润丰大酒店门口,从被告人陈洁处拿来一包甲基苯丙胺,随后,在清港镇北大门嘉年华宾馆附近将该包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被告人余雄在交易完成后即将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该包疑似毒品物净重1.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洁在玉环县清港镇润丰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洁身上扣押一包疑似毒品物,净重1.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告人贾某在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村一出租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雄、陈洁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洁。余雄。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许某的证言、搜查、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光盘、物证检验报告、立功证明、情况说明、前科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余雄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贾某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雄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洁、余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洁、余雄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各一名,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洁、余雄、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述理由二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陈洁、余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法制,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余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作案工具手机四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曾国财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人民陪审员 朱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