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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季春琴与季伟武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春琴,季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174号申请执行人季春琴。被执行人季伟武。本院在执行季春琴与季伟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春琴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