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季春琴与季伟武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春琴,季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174号申请执行人季春琴。被执行人季伟武。本院在执行季春琴与季伟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春琴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