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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续立钊、续艳辉等与随县柳林镇卫生院、随县柳林镇白云寺村卫生室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县柳林镇卫生院,续立钊,续艳辉,续玉琳,随县柳林镇白云寺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罗中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立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艳辉,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玉琳,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次女)。委托代理人熊伟(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随州市曾都区何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白云寺村卫生室。代表人叶全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明波(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追加)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同上),随州市中心医院职工。上诉人随县柳林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柳林卫生院)为与被上诉人续立钊、续艳辉、续玉琳、原审被告随县柳林镇白云寺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林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艾文意,被上诉人续艳辉、续玉琳及被上诉人续立钊、续艳辉、续玉琳的委托代理人熊伟,原审被告村卫生室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波,原审被告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胡菊林、朱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退回上诉人随县柳林镇卫生院。审 判 长 姚 仁 友代理审判员 周   鑫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