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司成与周丽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成,范文彬,周丽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87-1号原告:司成,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范文彬,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周丽洁,女,汉族,1959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成与被告范文彬、周丽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诉讼保全费950元,由原告司成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