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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司成与周丽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成,范文彬,周丽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87-1号原告:司成,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范文彬,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周丽洁,女,汉族,1959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成与被告范文彬、周丽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诉讼保全费950元,由原告司成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