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君生与辽宁王朝五女山冰酒酒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君生,辽宁王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77号原告姜君生,男。委托代理人李东友,男。被告辽宁王朝五女山冰酒酒庄公司。本院在审理姜君生与辽宁王朝五女山冰酒酒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君生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君生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姜君生预交),由原告姜君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