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昊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75号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邵卫。被告王昊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