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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朱安稳与关心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稳,关心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92-1号原告:朱安稳,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关心奇,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稳与被告关心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92号民事裁定,查封关心奇所有的皖F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皖F号JAC皮卡车一辆;冻结关心奇以泗县康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濉溪县刘桥镇留古村城北桥工程款约130万元。2016年1月5日,案外人代春峰对本院的保全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关心奇以泗县康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濉溪县刘桥镇留古村城北桥工程款(该款在濉溪县交通局)130万元的冻结,并举证:1、代春峰、黄秀珍的身份证复印件,代士山、黄秀珍、代春峰的户口簿复印件。2、汇款凭证复印件。3、任军的证言及任军的身份证复印件。4、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代春峰对本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92号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其所举证据均系复印件,来源不明,不能证明其系濉溪县刘桥镇留古村城北桥工程的承包人,本院依法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泗县康通工程有限公司、关心奇分别系该工程的中标人、实际承包人,故代春峰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代春峰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余绍德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