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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臧祥朋犯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69号罪犯臧祥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东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祥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鲁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臧祥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臧祥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臧祥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3年11月7日被假释。本院认为,罪犯臧祥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祥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