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桂林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桂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991号罪犯周桂林,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桂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8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周桂林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周桂林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周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桂林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4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5年1月2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桂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