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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康荣与王景阳、刘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康荣,王景阳,刘伟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11号原告朱康荣。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阳。被告刘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康荣与被告王景阳、刘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康荣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