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40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潘发文,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