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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字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田建桥与丁海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桥,丁海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字540号原告田建桥。被告丁海四。原告田建桥与被告丁海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建桥诉称:2015年5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9日前还清。因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将身份证号码为××的丁海四作为本案被告,现经本院审核,持有该身份证号码的并非丁海四,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债务人亦非丁海四,故原告以丁海四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建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